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888号原告杨颖娜,待业。被告张小净。
原告杨颖娜与被告张小净民���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3年6月30日以前被告张小净偿还原告杨颖娜款1万元,2014年2月20日以前被告张小净偿还原告杨颖娜款1万元。
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颖娜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