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李颂忠,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李颂忠与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明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文明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