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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66号

李颂忠与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颂忠,张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李颂忠,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李颂忠与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明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文明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