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郑广庆。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来友,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爽,无职业。被告赵恩艺。第三人天津市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76号。法定代表人曹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庆与被告李爽、被告赵恩艺、第三人天津市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广庆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增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