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8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魏泽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