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常媛,女,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系长安区土地局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简王井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胡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慎,男,住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明德门景园大厦,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常媛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胡慎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众多,负债巨大,本案标的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5113元,执行费353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5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