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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源法执字第946号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军、陈新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军,陈新菊,李文斗,孟庆香,陈传信,孟庆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源法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被执行人孟庆军,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璞邱三村。被执行人陈新菊,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璞邱三村。被执行人李文斗,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璞邱四村。被执行人孟庆香,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璞邱四村。被执行人陈传信,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三岔乡中心路四号。被执行人孟庆忠,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振兴路22号。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军、李文斗、孟庆香、陈传信、孟庆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郗新龙

审判员  崔宝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永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