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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白水民初字第00179号

权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权某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年白水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权某某,女,汉族。被告安某某,男,汉族。权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红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0月举办了婚礼,婚姻基础差。在起初的一两年两人关系尚可,随后不久,被告就暴露出好赌的恶习,原告多次劝被告戒掉赌博恶习,好好过日子,被告却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而被告打牌不回家,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近几年原告打工挣钱,而被告却终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2012年上半年,因孩子教育问题,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当众羞辱、谩骂原告,令原告的尊严尽失,也使得原告对家庭生活丧失了信心,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安某甲归被告,婚生女安某乙归原告,抚养费自理。原告提供婚姻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

被告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偶尔打过小麻将,但其腿受伤后,早已不打牌。没有打过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于19XX年4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安某甲,现在西安打工,19XX年8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安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好好过,今后不在打麻将.原告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几十年,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希望,原告诉请离婚不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权某某与安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红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