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2-2号
原告:陈某,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黄松、罗利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米捞膳坊饮食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米捞膳坊饮食公司、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茵
审 判 员 郑越海
代理
审判员 陈文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