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民初字第569号

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与桂林南越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桂林南越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15号。负责人谭晓刚,局长。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雪昭,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南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20号11栋。法定代表人谢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与被告桂林南越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16元,退回原告317元。

审  判  员  周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兼)

书记员  文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