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5374号原告付×,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高×,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自:
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5374号原告付×,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高×,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