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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5374号

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5374号原告付×,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高×,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