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住陕西省大荔县八鱼乡西营村。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简王井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永平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众多,负债巨大,目前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7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