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00732号

张永平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平,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住陕西省大荔县八鱼乡西营村。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简王井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永平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众多,负债巨大,目前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7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