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谢尽贤。被执行人叶玲娟。被执行人陈小荣。本院在执行谢尽贤与叶玲娟、陈小荣(2013)台天执民字第7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