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三区12号。
法定代表人:余润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奕锋、罗晓熙,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汕头市某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城南棉新大道口美段3幢。
法定代表人:陈流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某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元,由���告负担。
审判员 郑 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