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郾民初字第2562-3号原告崔大寨。委托代理人李孝扬,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杰。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德波,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大寨诉被告马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大寨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大寨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大寨撤回对被告马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崔大寨承担。
审 判 长 许凤梅
审 判 员 曹耀星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