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龚伟俊,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国伟、陈志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月凤,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烙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美美、蔺存宝,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伟俊于2013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伟俊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