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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81号

龚伟俊与陈月凤李烙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龚伟俊,陈月凤,李烙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龚伟俊,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国伟、陈志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月凤,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烙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美美、蔺存宝,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伟俊于2013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伟俊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