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陈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镜琳,该公司职员。被告资源东方明珠大酒店,住所地资源县城北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诉资源东方明珠大酒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国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艳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