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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126号

王海霞与王秋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霞,王秋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海霞,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被告王秋殇,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与被告王秋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霞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秋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霞负担。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