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海霞,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被告王秋殇,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与被告王秋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霞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秋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霞负担。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