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住宅一套(即毛纺厂1号楼413室)归马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乙负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