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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434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住宅一套(即毛纺厂1号楼413室)归马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乙负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