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宋慎胜,农民。被执行人郭衍敬,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慎胜、郭衍敬(2011)坊峡商初字第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33139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慎胜、郭衍敬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坊峡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辛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