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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利执字第2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支行与马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利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支行。

负责人:袁树樱,支行长。

被执行人:马爱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爱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利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爱华在建行利津支行××分理处账户:×××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维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