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台执民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罗英超。被执行人鲍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民初字第00005号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3日内支付给罗英超62340000元;支付执行费129740元。但被执行人鲍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鲍军在杭州保罗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有11000万股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鲍军在杭州保罗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600万股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二、冻结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贤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袁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