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大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光国。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耀。
原告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迪安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赛科电子自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闻武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