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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05号

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05号

原告:高某,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贾代兵,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韦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