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05号
原告:高某,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贾代兵,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韦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