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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初字第8号

薛栾茹与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栾茹,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初字第8号原告薛栾茹。委托代理人王冬。被告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韩少武。委托代理人许东。第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俊。委托代理人王明航。委托代理人杨红颖。

原告薛栾茹诉被告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重新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栾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