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23-1号原告李林浩。被告刘凤英。被告郭伍刚。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虞河路468号虞鑫花园7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浩诉被告刘凤英、郭伍刚、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凤英驾驶的鲁V7H7**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凤英驾驶的鲁V7H7**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友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