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2053号
原告:李忠。
委托代理人:叶江雄,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天文,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兴龙镇长远村。
法定代表人:曲江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增,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静。
委托代理人:汤玉清。
第三人:汤玉清。
第三人:龙凤清。
委托代理人:汤玉清。
第三人:唐世军。
委托代理人:汤玉清。本院于2012年8月1日受理原告李忠与被告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唐静,第三人汤玉清、龙凤清、唐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伏诗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 伏诗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芸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