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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2053号

李忠与成都市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忠,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唐静,汤玉清,龙凤清,唐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2053号

原告:李忠。

委托代理人:叶江雄,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天文,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兴龙镇长远村。

法定代表人:曲江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增,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静。

委托代理人:汤玉清。

第三人:汤玉清。

第三人:龙凤清。

委托代理人:汤玉清。

第三人:唐世军。

委托代理人:汤玉清。本院于2012年8月1日受理原告李忠与被告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唐静,第三人汤玉清、龙凤清、唐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伏诗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  伏诗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芸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