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温商初字第768号

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与林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林宗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768号

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高云。

委托代理人:陈攀峰。

被告:林宗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罗永明与被告林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广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妙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