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4365号申请执行人黄雪萍,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少夫,男,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黄雪萍与被执行人张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借款本金14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8月15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少夫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569.68元和利息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冠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