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陈强。被告王治国。被告射阳县扣子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郁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王治国、射阳县扣子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治国、射阳县扣子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对被告王治国、射阳县扣子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陈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玉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沈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