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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231号

杨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曲某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栾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