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曲某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栾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