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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8号

陈琪与霍雪冬、严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霍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8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

被告:霍某。现下落不明。

被告:严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陈某诉被告霍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某、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与被告霍某为同事关系。被告霍某于2012年7月9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同意并通过网络银行向被告霍某持有的中行卡号转帐2000元。被告霍某借款后至今没有归还。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借款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款要求归还未果,现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清偿借款2000元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霍某没有答辩。被告严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霍某拖欠借款2000元,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的复印件一份。经向原告释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原告均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书面借据等。两被告对本案没有提出抗辩及提供相反证据。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他们发出应诉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仍未见他们与本院联系。另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在榄核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姻登记证号为:粤穗番榄结字第250900121号。以上事实,有由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的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一份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且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现原告主张通过网络银行转帐借款2000元给被告霍某,其只提供了“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主张被告霍某拖欠借款2000元的事实,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霍某、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他们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志聪

人民陪审员  钟北有

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