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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942号

程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94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安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某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孟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