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民三初字第167号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167号原告常某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杜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