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州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张尔环,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一道河103号。
诉讼代表人:孙洁清,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亮,该分局法制信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丽,该分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张尔环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的矛盾已缓和,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尔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尔环负担。
审判长 王怀新
审判员 夏 玲
审判员 王黎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