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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行初字第00016号

张尔环不服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尔环,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州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张尔环,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一道河103号。

诉讼代表人:孙洁清,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亮,该分局法制信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丽,该分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张尔环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的矛盾已缓和,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尔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尔环负担。

审判长  王怀新

审判员  夏 玲

审判员  王黎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