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649号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司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国平,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郭计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平、郭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