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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649号

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冯国平、郭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冯国平,郭计林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649号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司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国平,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郭计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平、郭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