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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46号

王天羊与徐道军、徐道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天羊,徐道军,徐道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王天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兰,女,汉族。被申请人徐道军,男,汉族。被申请人徐道鑫。

申请人王天羊以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道军驾驶、徐道鑫所有的陕AEF0**号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道军驾驶、徐道鑫所有的陕AEF0**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爱玲

审判员  李旺昌

审判员  梁思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