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生于1975年12月11日。委托代理人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鹏,男,生于1976年8月6日。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汉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已立案。本案在执行中,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归还借款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鹏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情况亦向申请执行人张华进行告知,且其亦提供不出陈鹏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汉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和(2011)汉执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岩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姚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善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