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867号
申请人:金新平。
申请人:王爱华。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金新平、王爱华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戴猛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金新平、王爱华于2013年4月25日在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金新平、王爱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戴 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