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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45号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45号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夏鹏程。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叶克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