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45号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夏鹏程。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叶克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45号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夏鹏程。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叶克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