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5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马某与被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乔秀萍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乔秀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