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光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
陈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光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