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执字第00290号

赵十富与骆象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十富,骆象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290号申请人赵十富,男。被执行人骆象安,男。申请人赵十富与被执行人骆象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旬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字第009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曹英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养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