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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764号

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陆惠菊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陆惠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宏。委托代理人安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惠菊。

上诉人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王吉美

代理

审判员  吴亮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