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宏。委托代理人安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惠菊。
上诉人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王吉美
代理
审判员 吴亮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