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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周红艳与被执行人阮修权隐私权纠纷执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红艳,阮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周红艳。被执行人阮修权。申请执行人周红艳与被执行人阮修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阮修权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猇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修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00元,或扣留、提取其61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6100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