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周红艳。被执行人阮修权。申请执行人周红艳与被执行人阮修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阮修权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猇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修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00元,或扣留、提取其61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6100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