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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712号

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与尚福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尚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苑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福义,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与被告尚福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南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增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