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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453-1号

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与傅云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傅云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新华工业园。被执行人傅云亮,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临商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傅云亮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傅云亮工资收入155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其华

审判员  许志豹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