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辖终字第273号

赵庆胜与郑元德、郑祥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元德,郑祥兰,赵庆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元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祥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胜。

上诉人郑元德、郑祥兰因与被上诉人赵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4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元德、郑祥兰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元德、郑祥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元德、郑祥兰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402-2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依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黄江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