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元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祥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胜。
上诉人郑元德、郑祥兰因与被上诉人赵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4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元德、郑祥兰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元德、郑祥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元德、郑祥兰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402-2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依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黄江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