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万洪卫,男,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洪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爱娟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