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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万洪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万洪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万洪卫,男,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洪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爱娟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