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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执恢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陈万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燕,陈万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经开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陈万石,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陈万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因被执行人陈万石在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该案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延东

审 判 员  杨 松

代理

审判员  周 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