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651号
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奎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凤艳,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银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东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志威,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银飞物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宁 微信公众号“”